上海法院关于融资性贸易的最新实务观点
上海法院关于融资性贸易的最新实务观点
入库时间:2026-04-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文汇
前言:

2026年2月,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公众号发表了两篇关于融资性贸易相关的司法实务长文,现概要总结归纳,方便大家参阅。一、性质界定

(一)法律性质:融资性贸易并非法定交易模式,包含表面行为与隐藏行为。表面行为是各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隐藏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贷融资合意,这是交易各方的根本目的。(二)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融资性贸易中,因当事人缺乏买卖货物的真实意图,签订的买卖合同往往因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会审查并认定背后隐藏的真实借贷法律关系。二、特征认定

(一)意思表示的虚假性:这是融资性贸易的本质特征,关键在于各方是否具有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真实合意。

审查要点1:交易背景与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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