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第2 条对投资有个定义,“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各地国资委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在框架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管理进行了细化。
其中关于国有企业设立分公司,各地的规定略有不同,有的地方国资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设立二级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的标准在年度投资计划里向国资委申请进行审批;有的则态度相对模糊,仅以“新设” 进行描述,分公司是否属于投资项目,态度不明朗。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设立分公司是否属于投资,还是日常经营管理。
分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设立分公司不产生新法人股权。
但是设立分公司就不属于投资了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