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2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指定了天津三五二二工厂等6家企业为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对维护国徽尊严、保证悬挂用国徽制作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国徽法,严格落实国家标准《国徽》(GB15093—2025),加强国徽制作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重新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徽法第十六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经过考查和评审,指定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天宝物华(合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有限公司、沈阳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天平国徽厂、北京建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